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信畅发布时间:2018-09-06浏览次数:14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浙金院教[2017]69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本校的新生,持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应当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凡未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报到时学校应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高校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学籍。复查不符合本校招生条件者,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由相关二级学院提交报告,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应当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入伍者;

(二)患有疾病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定不宜在校学习的);

(三)其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者。

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为1年,新生应征入伍者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应征入伍者,在退役后2年内,持退役证明、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后,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须在下一年级新生报到时,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患病的须持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务部门审查合格),向招生部门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后,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持有效证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各项费用应当一次缴清,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允许其暂缓注册,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如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如地震、台风、洪水、患病或其它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以下统称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以下统称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校制定的学生入学年级对应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其课程学分是修读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考核方式依据教学计划执行,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和记载依据学校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参加补考,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仍可取得相应学分。补考仍不及格者,需重修该门课程,重修考试合格后方取得相应学分。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学校在成绩档案中予以标注。

学生无正当事由擅自不参加考核或缓考申请未准仍不参加考试的,皆以旷考论处。旷考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学生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八条  学生一般不得申请缓考。因下列情形不能参加考核者,可以申请缓考: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学校医务室确认,确实不能参加考核者;

(二)因直系亲属亡故或其它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

申请缓考者,应当履行缓考手续。学生在考核前三天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由学院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因急病来不及事先申请者,应当最迟在本课程考核的次日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其考核随学期补考一起进行。

第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作出有关其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应当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结合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医务室确认,体育军事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转修体育保健课。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指导。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选修课一经选定(在学校规定的改选期内未作更改的视为选定),不得更换。任何选修课均需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并计入学生学业成绩表。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在校际选修课程和网络选修课中获得的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可予以承认。

学生可以参加职业资格认证等社会考证取得合格证书替代相应专业课程考核并获得其学分。

学生有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其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可折算为相应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二条  选修的方向课程、订单班课程与已修的必修课程有重合并且考核成绩在80分(或“良”)以上者,可以“自修”方式攻读该课程。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任课老师、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以自修该课程。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免予随堂听课,但仍需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及实训等,应当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经综合评定合格者,方获得该课程成绩和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课、体育课、军事训练、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及各二级学院有特殊规定的其它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因转专业、年级异动等原因引起必修课程之间修读有重合的,若已修课程学分高于或等于现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学分,并且考核成绩在80分(或“良”)以上的,可以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任课老师、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免修该课程:

选修课程(包括全校公共选修课程、准专业选修课程、校际选修课程、网络公选课程等)之间修读有重合的,不可申请免修。

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在修读过程中有重合的,其中一项考核通过,不可作为申请另一项免修的理由。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学校将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提交教务处审议,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并履行批准手续。对未经批准而缺课的学生,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同时,所在二级学院应根据其旷课时数及情节的书面记录,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应予以撤销。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转专业是指允许学生从原所学专业转到适合本人学习的专业。转专业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二级学院内部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可享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通过创新实践、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在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期限内提出申请,学校优先考虑其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从外校转入的;

(四)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五)学校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学生经过一学期的学习,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改选专业;经过一学年的学习后,可在本学院范围内申请改选专业。

各二级学院在第一学期期末根据本院的师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各方面条件,公布本院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各二级学院在第二、三学期末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公布各专业可接受系内转入学生的名额。

申请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可以在第二学期开学注册报到后一周内,向教务处申报一个欲改选专业志愿;申请在本学院内部转专业的学生,可以在第三、四学期开学注册报到后一周内,向教务处申报一个欲改选专业志愿,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拟转入二级学院考核认可和教务处确认后,学校于开学第二周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者,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末向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学校对批准的转学情况予以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对转入我校的学生情况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含休学期)。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提交诊断书),校医务室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学期请假、缺课累计时数超过该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就业、创业等特殊需要或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提出,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二)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发生事故,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五)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否则学校不予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不再保留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两周持有关证件,向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相应的年级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的,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因心理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的,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精神科医师或具有国家二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足以参加正常的人际交往和教学活动),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五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除技能训练课程以外,一学期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合格,或经补考后历年不合格课程累积达六门的,或者不论何种原因超过我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最长期限(五年)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暂缓注册批准和其它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因考核成绩不合格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学籍一年。该生在保留学籍期内由所在学院安排其不合格课程补习和考核事项。保留学籍期满,经所在系鉴定,该生表现良好并且全部课程考核合格的,可视当年情况插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含家长意见和签字)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自愿退学的,应当向所在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和签字),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应当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合格(即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德、智、体素质要求),完成学分140分以上,其中公选课学分修满6分以上,素质养成10学分以上,且专业实习(认识实习、跟岗实习)、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完成规定学分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五年制高职段完成学分100分以上,其中公选课学分修满4分以上者准予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其留校察看期至毕业时终止。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不合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合格后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补考,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2、体育课成绩不合格或未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者,其就不合格项目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测一次,若补测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测或补测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测,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3、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位。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已发的学历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权利救济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休学、复学、颁发学历证书等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由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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