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特困学生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培养经济金融人才,充分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资学助学,根据国家教委有关精神和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的办会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困生资助对象为浙江金融职业学院二、三年级的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 申请资助条件:
(一)学习成绩名次在全班前20%以内;
(二)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前30%以内;
(三)申请人的抚养人发生病、残、丧、离异等特殊情况,使申请人生活来源断绝或明显减少;
(四)家庭遭受重大灾害,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五)家庭收入极低,平均生活水平在本地区最低线以下;
(六)申请人发生病、伤、医疗费用大,而家庭生活又比较困难;
(七)必须持有能证明申请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相关材料;
(八)申请人已参加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表现较好者(学院未作勤工助学安排的除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资助: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学习成绩有一门(含)以上不及格者;
(三)在校乱花钱,有抽烟喝酒、挥霍浪费行为者;
(四)旷课一节(含)以上者。
第五条 申请资助手续:
(一)学生本人(或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班主任推荐,各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公示后,由学校签署意见,报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审批;
(四)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审批后予以公布发放。
第六条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设立特困学生困难资助基金,实行开放式管理,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用其投资所得用于资助基金。
第七条 补助限额:
补助金额原则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3000元,总额不超过基金投资所得,特殊情况另行审定。
第八条 申请补助时间:
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每年9-10月份为学生申请补助时间,个别特殊情况可临时申请。
第九条 已受资助的学生,在金额发放后的本学年内,因受校纪处分或用资助金抽烟、喝酒、请客、挥霍浪费的,一经发现,停发困难资助金,并由学生处负责收回已发部分,上交学院并转交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爱心基金有息借款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