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特困学生资助办法

发布者:信畅发布时间:2018-09-06浏览次数:13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特困学生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培养经济金融人才,充分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资学助学,根据国家教委有关精神和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的办会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困生资助对象为浙江金融职业学院二、三年级的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  申请资助条件:

(一)学习成绩名次在全班前20%以内;

(二)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前30%以内;

(三)申请人的抚养人发生病、残、丧、离异等特殊情况,使申请人生活来源断绝或明显减少;

(四)家庭遭受重大灾害,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五)家庭收入极低,平均生活水平在本地区最低线以下;

(六)申请人发生病、伤、医疗费用大,而家庭生活又比较困难;

(七)必须持有能证明申请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相关材料;

(八)申请人已参加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表现较好者(学院未作勤工助学安排的除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资助: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学习成绩有一门(含)以上不及格者;

(三)在校乱花钱,有抽烟喝酒、挥霍浪费行为者;

(四)旷课一节(含)以上者。

第五条  申请资助手续:

(一)学生本人(或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班主任推荐,各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公示后,由学校签署意见,报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审批;

(四)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审批后予以公布发放。

第六条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设立特困学生困难资助基金,实行开放式管理,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用其投资所得用于资助基金。

第七条  补助限额:

补助金额原则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3000元,总额不超过基金投资所得,特殊情况另行审定。

第八条  申请补助时间:

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每年9-10月份为学生申请补助时间,个别特殊情况可临时申请。

第九条  已受资助的学生,在金额发放后的本学年内,因受校纪处分或用资助金抽烟、喝酒、请客、挥霍浪费的,一经发现,停发困难资助金,并由学生处负责收回已发部分,上交学院并转交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爱心基金有息借款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