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爱心基金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以“奉献爱心”为主导思想,旨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克服经济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基金的发起人为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党委。
二、基金管理
第三条 管理机构:本基金由“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爱心基金会)负责管理。爱心基金会由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基金会会长由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学生处。
第四条 基金来源:本基金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自愿捐款。基金会向捐款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基金资助范围:符合下列规定的全日制在册学生:
(一)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
(二)未达到国家、省、学校各类奖助学金补助条件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组织特困学生开展活动;
(四)其他。
第六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本基金宗旨的宣传;
(二)负责接收捐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将收支情况列入账目,接受监督;
(三)负责审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
(四)负责组织开展帮困助学活动。
第七条 基金使用操作流程:
(一)无偿资助: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各二级学院初审后签署意见报爱心基金会办公室;
2.个人申请金额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由爱心基金会办公室审批,个人申请金额在500~1000元之间(含1000元)由爱心基金会会长审批,个人申请金额在1000元以上交由爱心基金会审批;
(二)有息借款:
1.由学生本人申请,各二级学院初审后签署意见报爱心基金会办公室;
2.具体操作流程按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爱心基金有息借款规定实施。
(三)每年一次对特困生的无偿资助和有息借款由爱心基金会审批;
(四)审批后由爱心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执行。
三、其他
第八条 本条例由爱心基金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爱心基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