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克服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费减免是国家和学校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二条 凡我校注册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学费减免: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二)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表现良好。
(三)家庭条件确有长期特殊困难、无力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学费, 特别是孤残学生、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
(四)学年学习成绩名次在全班前30%以内,综合测评排名位于全班前20%以内。
(五)没有享受浙江金融教育基金会资助。
(六)必须持有能说明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
(七)参加了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表现较好者(因岗位有限不能安排其上岗的除外。在遵守校规校纪的基础上,参加校外勤工助学且各二级学院可出具证明的亦可)。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减免学费,已减免的,除须全额补缴减免的费用外,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获得学费减免者;
(二)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在学费减免的学年内有课程(含考查课)不及格者;
(三)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撤销者;
(四)不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的解决其经济困难的勤工助学工作的, 或者参加勤工助学后不履行岗位职责, 造成学费缴纳有困难者;
(五)挥霍浪费生活奢侈者。
第四条 减免额度。学费减免的具体限额,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减免全部学费。
二等:减免学费的二分之一。
三等:减免学费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各等级减免的具体条件为:
(一)一等:学生家庭基本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的烈士子女、具有县级民政部门证明的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学生。
(二)二等:法定抚养有一方亡故,或抚养人有伤、残、大病等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而导致的家庭经济特困学生。
(三)三等:家庭位于贫困地区或法定抚养人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较少,无力支付全部学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减免程序:
(一)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之日起的两周内,学生本人持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企业书面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减免学费申请,并如实填写《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逾期或材料不齐的,不予以受理。
(二)各二级学院结合学生本人徳、智、体各方面表现及经济状况,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学生处并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三)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处帮困助学科负责办理后续相关流程。
第七条 减免考核:
每学年度结束,学校对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和品行表现;学习态度和成绩。学校经考核,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和学生基本生活情况,对学生学费减免作适当调整,由学生处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一)家庭生活因难情况有所改善,不再需要原等级学费减免的,对原批准的减免等级予以调整,或全部取消减免。
(二)对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学费减免,并视情况予以通报。经考核,学费减免有调整变化或取消的,应补交原享受减免的差额。对故意不交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校将综合运用各种帮困助学政策及措施帮助和鼓励特困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完成学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