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浙金院学[2017]23号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处帮困助学科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处帮困助学科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下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勤工助学的经费计划和保障;人事部门负责各用工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核定;各用工部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安排,培训,勤工活动的组织、考核及工资填报等事宜。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申请
第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间的连续性岗位。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设岗原则。坚持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三)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一条 岗位申报。
(一)申报固定岗位用工计划。由校内各用人单位(部门)在每年9月16日前书面提出年度勤工助学用工计划(包括岗位数和资金额度),填写《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用工计划表》并报学生处帮困助学科,由人事处及学生处共同核定。
(二)申报临时岗位用工计划。由校内各用人单位(部门)在每月25日前或提前3天填写《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用工申请表》并报学生处帮困助学科。
(三)校内各部门勤工助学的用工都必须经过学生处帮困助学科审批通过和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自行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由自行安排的单位承担学生的工作报酬。
(四)二级学院的勤工助学岗位由二级学院自行确定,工作报酬在其帮困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申请。
(一)申请条件:1.学习成绩合格;2.无违反校纪校规受书面预警和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
(二)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各二级学院需认真审核学生信息,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帮困助学科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生处帮困助学科建立申请勤工助学人员信息库。
(三)学生处帮困助学科对审批通过的学生发放《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应聘表》,学生凭此表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部门应聘,用工部门和应聘学生双方满意后,签署用工协议。
(四)用工部门在学生上岗前,须对所聘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学生方可上岗,开展工作。
(五)参加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学生,可在同一用工部门下兼任不同类别的工作岗位,用工部门应按实际情况考核计发工资,但不得在其他部门再兼任任何工作。
(六)参加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学生,后期可以再参加固定岗位工作;已参加固定岗位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再参加临时岗位工作,否则将不再受理工资。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有下列情形时,用工单位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停发报酬:
(一)经考核评价勤工岗位不合格的学生,经帮助、教育和整改,考核评价仍不合格者,用工部门可退聘。
(二)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专业学习。
(三)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
(四)利用勤工助学的机会违反校纪校规或受到学校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五)违法劳动纪律、法律法规,造成损失。
被终止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考察已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重新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酬金、考核标准及发放
第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不超过680元/月(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六条 用工部门应将勤工助学管理和学生教育工作有机结合。用工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管理、帮助和考核,对勤工助学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和完善,真正实现帮困助学、本部门工作成效双赢。各部门可根据以下具体规定考核:
(一)用工部门每个月需对每一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情况做出评价,并在学生工资表(含考勤、考核情况)中填上相应等级,具体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优秀者计酬最高不超过680元/月,良好者计酬最高不超过640元/月,合格者计酬最高不超过600元/月,不合格者最高可扣除当月计酬的20%。
(二)评价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该用工部门总用工人数的10%,评价为良好的人数不超过该用工部门总用工人数的50%左右,其余等级人数根据实际需要定。
(三)每学年评比一次勤工助学积极分子。长期在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若一学年内用工部门月度考核评价有1次优秀且其余月度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的学生,在学期结束时将被评为勤工助学积极分子。
第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标准工资为15元(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部门从项目经费或经营经费中开支。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应根据学生实际工作情况在每月的第一个周四(工作日)前,将上月勤工助学的学生工资表(含考勤、考核情况)报送学生处帮困助学科。学生处帮困助学科根据各用工部门考勤评价表进行汇总,审核通过后,应在每月第二个周四前发放学生上月勤工助学酬金。学生有特殊困难的,经批准可预支勤工助学报酬。
第十九条 用工部门开展临时岗位,应在用工结束后一周内将勤工助学的学生工资表(含考勤、考核情况)报到学生处帮困助学科,审核通过后发放酬金。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以学校按规定划拨的勤工助学经费作为保障勤工助学活动正常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经费转款专用,严格管理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监督。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确需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需填写《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审批表》,并报学生处备案,方可参加。
第二十三条学生本人学习成绩中等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准许申请校外勤工助学。
第二十四条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勤工助学完全利用业余时间。
第二十五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酬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与学校不发生任何关系。勤工助学途中及期间安全责任自负,学校不负责解决勤工助学学生与用工单位发生人劳动纠纷。
第二十六条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应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若发现利用学习时间参加校外勤工助学,严重影响学业者,学校有权终止该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及《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实施细则》(浙金院学[2009]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